(2016)黑0104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孙先君与马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君,马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984号原告:孙先君,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2********),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37号滨江凤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3门。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蕾,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3********),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37号滨江凤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3门(系原告孙先君的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辉民,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身源不详。原告孙先君与被告马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先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先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轶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