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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2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240之一号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兆峰,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新,总经理。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