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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利民、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朱利民,李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92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静,女,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朱利民,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李艳芳,女,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利民、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利民、李艳芳的银行存款158530.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利民、李艳芳的银行存款158530.57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