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羊洪兵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羊洪兵,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羊洪兵,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罗忠,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再审申请人羊洪兵因与被申请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原审原告羊洪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本案现已复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羊洪兵与原审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羊洪兵签收,并于2015年12月7日对XX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再审人羊洪兵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已超过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羊洪兵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羊洪兵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前锋审判员  周 颖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