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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李知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生,李知元,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生,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知元,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务员,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媛媛,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伟,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务员,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李清源(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长生与被上诉人李知元、原审第三人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张长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长生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李知元、张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张长生自愿撤回对李知元、张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张长生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长生撤回对李知元、张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张长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长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