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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寿洪与宋伟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洪,宋伟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寿洪,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宋伟臣,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洪与被执行人宋伟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宋伟臣尚欠申请执行人寿洪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6904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利随本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伟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