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冰清与周航海、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清,周航海,吕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11民初2976号原告:王冰清,淮安市交通局职员。委托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明杰,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航海,职业不详。被告:吕佳佳,职业不详。原告王冰清与被告周航海、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冰清的委托代理人丁律高、戎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两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6日,被告周航海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51万元,并承诺在同年6月10日前还清,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起,被告周航海陆续向原告王冰清借款。2016年5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周航海向原告王冰清出具《借条》1份,写明:今借到王冰清现金共计51万元,确保2016年6月10日前归还。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致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王冰清与被告周航海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为证,该《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航海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现尚欠借款51万元,其理应及时偿还。因上述借款系在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吕佳佳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被告周航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期内利率或逾期利率作出了约定,但两被告逾期付款,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其理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如下部分予以支持: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余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冰清支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1万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吕佳佳在与被告周航海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杨新红人民陪审员 薛 榕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