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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耀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德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耀德,绰号“无道德”,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门市新会区。2011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耀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耀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耀德于2016年2月份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48号大都会酒楼门口,明知一辆飞肯牌FK100T-G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70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认为被告人冯耀德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冯耀德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耀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冯耀德的供述、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耀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耀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耀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其先前于2016年4月2日至同月8日共被羁押7日,应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的涉案摩托车1辆,由该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