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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金小平与余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平,余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42号原告:金小平,驾驶员。被告:余昌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平与被告余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平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小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