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惠玲与杨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玲,杨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惠玲,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子光,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陈惠玲与被执行人杨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惠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