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启兵与犍为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兵,犍为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郭启兵,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泉水镇牛骑村5组。法定代表人:朱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236472-3申请执行人郭启兵与被执行人犍为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22801元。本案的执行费2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合伙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李文宏审判员 艾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