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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新勇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勇,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196号原告张新勇,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红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锦辉,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予京,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郭永锋,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新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勇负担。审 判 长  朱靖文审 判 员  王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