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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业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业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94号原告:黎业德,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余、朱莹,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符启旺,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黎业德诉符启旺、韦桂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业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黎业德负担。审判员  郑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