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业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业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94号原告:黎业德,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余、朱莹,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符启旺,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黎业德诉符启旺、韦桂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业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黎业德负担。审判员 郑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