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1112号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5号盛源大厦501、502室。法定代表人:蒋念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元,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圆,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中山大道638号。法定代表人:李超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勇、覃兆曦,均系该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0元,减半收取为90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小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添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