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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2093号原告: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