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2093号原告:薛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