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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红磊与徐大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磊,徐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590号原告:吴红磊,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义乡榆林。被告:徐大鹏,男,1978年9月20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磊与被告徐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大鹏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大鹏的工资账户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