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红磊与徐大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磊,徐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590号原告:吴红磊,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义乡榆林。被告:徐大鹏,男,1978年9月20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磊与被告徐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大鹏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大鹏的工资账户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