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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赤城县水土保持苗木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赤城县水土保持苗木基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1016号原告: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城县水土保持苗木基地,住所地赤城县兴仁堡村凤凰山。法定代表人:陈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连清,赤城县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某与被告赤城县水土保持苗木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任某于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晓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燕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