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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孙淑琴、曲宗花、范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孙淑琴,曲宗花,范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所在地安图县。代表人刘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淑琴,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曲宗花,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已死亡。被执行人范广军,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淑琴、曲宗花、范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4516.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淑琴、曲宗花、范广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淑琴、曲宗花、范广军的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美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