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喜林某某,陈付新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喜林某某,男,192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申请人陈喜林某某申请宣告陈付新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喜林某某称,请求依法宣告陈付新某甲死亡。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系陈喜林某某之子,于2006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陈付新某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付新某甲,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庄乡直管015,系申请人陈喜林的儿子。2006年8月份,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喜林某某申请陈付新某甲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在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居住地等处张贴公告,发出寻找陈付新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付新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2006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十年有余。申请人陈喜林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付新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