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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立站诉张克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站,张克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774号原告:王立站,住白山市。被告:张克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王立站诉被告张克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克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王立站与张克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张克义协助王立站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02年3月9日,王立站与张克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现王立站欲办理房屋过户,但张克义下落不明。张克义未作答辩。王立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3月9日,张克义与王立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张克义将位于东升街二委的面积7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082**号的房屋以2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立站,双方房款已结清。协议签订当天,张克义将房屋及房照交给王立站。本院认为,本院已向张克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张克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立站与张克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王立站与张克义签订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第082**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张克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立站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75元(王立站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张克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文魁审判员  姜连坤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