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永红与被告肖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红,肖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民初467号原告:齐永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澜,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齐永红与被告肖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肖澜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欠10000元在2015年11月31日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肖澜未答辩。原告围绕其主张提交的借条,能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肖澜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肖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欠10000元在2015年11月31日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肖澜向原告齐永红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齐永红借款20000元本金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肖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跃文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