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春生与龚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生,龚义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029号原告:赵春生。被告:龚义年。原告赵春生诉被告龚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春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龚义年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