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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友娟、袁劲涛等与卢小成、王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友娟,袁劲涛,卢小成,王沙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339号原告:崔友娟,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袁劲涛,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小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王沙沙,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崔友娟、袁劲涛与被告卢小成、王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崔友娟、袁劲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友娟、袁劲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小成、王沙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友娟、袁劲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崔友娟、袁劲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