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戴维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展有限公司,深圳戴维XX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766号原告深圳市XXX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戴维XX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深圳戴维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戴维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5元,保全费550.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