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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东都陶瓷结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宜兴市东都陶瓷结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240号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东都陶瓷结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陶都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4065798-0。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东都陶瓷结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