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XXX与宗世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宗世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财保12号申请人XXX,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被申请人宗世乐,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现住吴起县。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宗世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XXX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宗世乐驾驶的×××号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XXX要求对被申请人宗世乐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宗世乐驾驶的×××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皓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