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万家玲与李开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玲,李开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3601号原告万家玲,女,1976年3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姚拥军,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开林,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万家玲诉被告李开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遵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玲的委托代理人姚拥军,被告李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家玲诉称:2016年6月9日下午16时,在平桥区区××路西段的一处民宅里,因我不愿意打麻将要走,被告不同意,遂用麻将狠砸我的头部,致我头破血流,当场癫痫发作,抽搐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为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破裂、癫痫,额面部被缝合七针。事发后,被告对我的伤不闻不问,不仅没有丝毫悔意,竟然还扬言要杀我全家,气势十分嚣张。平桥公安分局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处罚决定,但直至今日,被告仍分文不予赔偿,严重侵犯了我的生命及健康权。同时被告给我造成的重创致我神经高度紧张,恐惧心悸,自控力降低,癫痫加重,给我以后的治疗带来很大的影响。额面部长达4.25公分的疤痕也严重影响了我一个妇女的容貌,为此我还必须做进一步的修复术,效果如何未予可知,精神压力极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440.43元。被告李开林辩称:原告的伤情、癫痫发作全是假的,根本不可能花去这么多钱,不存在这个事实,当初在派出所调解时,我说��原告1万元不让拘留我,如果拘留我就不赔钱了,原告不同意,当时拘留我7天,罚款500元。而且主治医生是原告的亲戚,是原告喊小爷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下午16时,万家玲与李开林等四人在一家庭食堂打麻将,在打牌过程中,有人碰牌,万家玲把牌抓在手里,没有放回原处,把牌放在中间,李开林要求万家玲把牌放回原处,双方言语不合,万家玲把牌掀开,不愿意再来,李开林为此发脾气,抓起麻将砸向桌子,麻将蹦起致万家玲头面部受伤。万家玲随后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书写明:万家玲急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头皮裂伤,癫痫。万家玲为此住院56天,开支医疗费5413.65元。出院时,医嘱,全休三个月,不适随诊,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定期复查肝功能,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面部瘢痕。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开林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庭审中,李开林称:主治医生万心军是万家玲本家小爷,治疗诊断存在虚假,当时万家玲母亲说医疗费花17000元,现在提供证据又是五千多元,原告从事发到医院,××根本没有发作过,原告治疗的费用里面有××的,住院不到1个月就回家了,天天在医院挂个名字,没有去治疗。庭审中,李开林的证人蔡某出庭作证陈述:我与李开林2015年8月离婚,现在不在一块生活了。当时打牌现场共6人,事发后,我和家庭食堂的老板送万家玲去的医院,途中,万家玲共给4人打电话,有其弟弟、姐姐、丈夫,其中给其小爷打电话说她脸流血了,问她小爷在不在医院,他小爷说让她在五楼等着;事发时,我看万家玲是正常的,没有什么症状,如果有症状也不能打电话。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李开林甩麻将致原告万家玲受伤,李开林是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对赔偿权利人万家玲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因打麻将与被告发生争执而受伤,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责任比例应为主次,由原告自负30%,被告承担70%为较公正。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413.65元,住院伙食补助56天×50元(原告请求数),营养费56天×20元(原告请求数),误工费,计(56天+90天)×70.07元(原告请求数),原告伤轻,不需护理,交通费,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以100元为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家玲损失19663.87元的70%,计款13764.07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224元,被告负担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遵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