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451号原告:刘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泽,唐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12号。主要负责人:张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亚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亚飞负担(已交纳)。���判长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