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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明与张琦、王从亮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张琦,王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琦,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从亮,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明与张琦、王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从亮现有皖Sxx**号起亚牌小型汽车;皖Sxx**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刚所有的皖Sxx**号起亚牌小型汽车;皖Sxx**号东风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