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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仙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2466-9。法定代表人陈方春。被执行人王仙富,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贺维国,男,1945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富强村,组织机构代码:14823479-4。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民10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仙富、张斌、贺维国、台州市协和染织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