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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莲与被执行人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莲,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莲,女。被执行人王洁,女。本院执行张文莲与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文莲于2016年10月8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斯庆吉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