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体弥与万晓波、申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体弥,万晓波,申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胡体弥,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夏平,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万晓波,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申开红,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原告胡体弥诉被告万晓波、申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体弥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万晓波、申开红应当共同履行下列义务:1、向胡体弥返还借款本金3,610,000元,并支付至2015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258,766.02元;2、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0.175‰向胡体弥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37,77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47,0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晓波、申开红的银行存款3,958,602.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