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华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振顺实业有限公司、张发春、严叶花、刘章平、徐庆萍、林斌、林建云、黄金莲、刘健、别翠莲、刘经康、朱玉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华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振顺实业有限公司,张发春,严叶花,刘章平,徐庆萍,林斌,林建云,黄金莲,刘健,别翠莲,刘经康,朱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被执行人西安华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春。被执行人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斌。被执行人陕西振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被执行人张发春。被执行人严叶花。被执行人刘章平。被执行人徐庆萍。被执行人林斌。被执行人林建云。被执行人黄金莲。被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别翠莲。被执行人刘经康。被执行人朱玉苹。本院在执行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华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振顺实业有限公司、张发春、严叶花、刘章平、徐庆萍、林斌、林建云、黄金莲、刘健、别翠莲、刘经康、朱玉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西安华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振顺实业有限公司、张发春、严叶花、刘章平、徐庆萍、林斌、林建云、黄金莲、刘健、别翠莲、刘经康、朱玉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