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全风景、李霞与李富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风景,李霞,李富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2108号原告全风景。委托代理人李霞,系原告全风景的女儿。原告李霞。被告李富强。原告全风景、原告李霞与被告李富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树忠独任审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双喜与原告全风景原是夫妻,育有长女李春花、子李富强(被告)、次女李霞(原告)。1993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共承包大车行村土地2.6亩,原告与李双喜离婚后,又改嫁至本村,户口没有变动,村里也没有给原告新的承包地。对于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被告一直不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还原告承地1.3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李富强6岁时,原告便带原告李霞离家出走,为此,我父亲多方寻找,还到公安部门报了案,但一直没有原告的下落。被告的家庭承包地确实包含二原告的土地,但也有被告爷爷的土地,现在被告的爷爷、父亲均已去世,原告要求收回土地没有道理,也无权收回其土地。经审理查明,原告全风景与被告李富强系母子关系,原告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李春花、子李富强、次女李霞。1999年3月,被告李富强的父亲李双喜代表当时的家庭,与大车行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全家4口人(长女李春花已出嫁)共承包土地2.6亩,承包期自1999年3月至2023年9月。后因家庭矛盾,原告全风景带李霞离家,承包地一直由被告李富强的爷爷、父亲耕种,爷爷、父亲去世后,又转由被告李富强耕种。原告全风景再婚改嫁到本村后,向被告李富强索要自己及女儿李霞的承包地,遭被告李富强拒绝,二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1999年3月,被告李富强的父亲李双喜代表当时的家庭,与大车行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全家4口人(长女李春花已出嫁)共承包土地2.6亩,其中含二原告的承包地1.3亩,对此,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大车行村委会证明,本院予以采信,现二原告要求收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被告家庭承包地中包含了爷爷的承包地,但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李富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全风景、原告李霞承包地1.3亩(承包地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