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继文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继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79号罪犯潘继文,男,1981年2月7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239号���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继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潘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继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以上事��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继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