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跃新与段钦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新,段钦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新。被执行人段钦之。本院在执行李跃新与段钦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段钦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