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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跃新与段钦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新,段钦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新。被执行人段钦之。本院在执行李跃新与段钦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段钦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