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忠举、赵利华等与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举,赵利华,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1050号原告:张忠举,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融安县。原告:赵利华,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住融安县。被告: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6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69988562-2。法定代表人:梁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桂诚,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善仁,该公司会计,一般授权。在审理过程原告张忠举、赵利华诉被告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举、赵利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举、赵利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举、赵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忠举、赵利华负担。审 判 长 吴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