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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80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孙某、毛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粤0304刑初8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机动车至本市福田区彩田路新彩隧道南往北方向路段时,被设卡的交警���场查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毫克/100亳升。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75毫克/100亳升。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提出:1、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又���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2、其患有有严重的高血压、心悸病症,医院己要求上诉人住院就医,如被羁押,拘留所的环境容易诱发其病情加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改变,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对其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已经不能成���,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