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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邓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邓求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1835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曾丽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求龙,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求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邓求龙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53,88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的理由是:被告邓求龙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累计拖欠货款153,886.48元,该欠款被告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客户对账确认函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出现纠纷,由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邓求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举有客户对账确认函一份。拟证明截止2015年12月1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53,886.48元的事实。被告邓求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拟证明的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事实:被告邓求龙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5年12月1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客户对账确认函确认:截止2015年12月11日欠原告货款153,886.4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邓求龙向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购货,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理应在收货后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尚欠货款至今未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求龙应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53,88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4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被告邓求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贻华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建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