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米明与陈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明,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91号原告米明。被告陈军,出生年月不祥。原告米明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明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高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