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米明与陈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明,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91号原告米明。被告陈军,出生年月不祥。原告米明与被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明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高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