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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德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水珍、李海虹、万小贞、黎明、温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江西德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水珍,万小贞,黎明,温耀辉,李海虹,上海谷元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温鹏辉,杨后强,温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负责人:熊永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虞耀,工作单位: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德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X号铭威阳光丽景住宅区X栋X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黎明被执行人:新余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廖水珍被执行人:廖水珍,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万小贞,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黎明,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温耀辉,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号*栋*单元*户,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李海虹,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号*栋*单元*户,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上海谷元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青浦区界泾港新村商X号-X,组织机构代码:X.被执行人:温鹏辉,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迎宾路*号*户,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杨后强,男,1980年1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温丽红,女,1981年1月2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X。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德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水珍、李海虹、万小贞、黎明、温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昌市中级人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中执指字第17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黎明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黎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扣押了黎明名下的牌照为赣AFXX**的宝马XXX系列轿车。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黎明名下的牌照为赣AFXX**的宝马XXX系列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BAHN210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N52B30BF),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强审判员 左 莉 娜审判员 闵 龙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