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士文与陈尚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文,陈尚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198号原告:郭士文,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尚金,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租住安徽省明光市(李祥武家)。原告郭士文与被告陈尚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