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与高晓芳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高晓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熊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海,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晓芳。再审申请人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沙坪镇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高晓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沙坪镇卫生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取得,使用权为沙坪镇卫生院,该宗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沙坪镇卫生院。沙坪镇卫生院与高晓芳之间不存在所谓的集资建房协议,只存在集资建房行为,该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二审时沙坪镇卫生院与高晓芳均委托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系程序违法。沙坪镇卫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沙坪镇卫生院修建综合楼时对底楼门市向职工集资,高晓芳之夫章云飞(已病故)作为医院职工于当年6月缴纳了集资款5000元,后分得面积约30平方米坐落于垫江县沙坪镇沙复路沙坪镇卫生院综合楼底楼从西往东数的第3间门市。2014年10月8日,沙坪镇卫生院就该综合楼(土地使用权面积1466.77平方米)办理了305房地证2014字第09571号房产证。本案中沙坪镇卫生院基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要求高晓芳返还涉案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沙坪镇卫生院要求高晓芳返还涉案房屋不仅需要证明其是该房屋的物权人,还应当证明高晓芳系无权占有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晓芳系缴纳相应款项后有权占有涉案房屋,故沙坪镇卫生院要求高晓芳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并未满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沙坪镇卫生院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本案庭审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因该再审请求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沙坪镇卫生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