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士利与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利,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利,男,1971年1月27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宝,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士利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原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