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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娟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农民。被执行人:韩磊,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娟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韩磊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韩磊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韩磊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经查询,被执行人韩磊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韩磊的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娟与被执行人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思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