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26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与徐树全、梁杰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徐树全,梁杰容,徐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726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地址:德庆县马圩镇马圩开发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MA4UMWTW5R。负责人陈献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陆艳林、林培锋,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徐树全,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杰容,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与被告徐树全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桂林,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以下简称:马圩信用社)与被告徐树全、梁杰容、徐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圩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陆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圩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树全、梁杰容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0949.55元(计至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止);2、判令被告徐桂林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2日被告徐树全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种柑桔,并由徐桂林作保证人。至2013年6月22日借款到期后,至今仍拖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949.55元(计至2016年6月20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告徐树全、梁杰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徐树全、梁杰容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徐桂林辩称:被告徐树全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种柑桔,并由被告徐桂林担保是事实。被告徐桂林无能力承担还款责任,可督促被告徐树全尽快偿还借款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6月18日,被告徐树全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元,被告梁杰容作为其配偶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意借款并共同偿还。同年6月22日,被告徐树全与原告签订马圩农信(2010)借字第1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树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种柑桔,借款期限为3年,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年利率为9.18%;借款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点八二五计收利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徐桂林与原告签订马圩农信(2010)保字第177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徐桂林应徐树全的要求,自愿为借款人徐树全向原告借款30000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如债务人出现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或违反主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徐树全、徐桂林订立担保借款借据,并依合同的约定发放了借款30000元给被告徐树全。被告徐树全借款到期后,没有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徐树全、徐桂林仍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止,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949.55元。为此,原告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徐树全与梁杰容于2009年7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肇结字德10901946。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借款借据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徐树全向原告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徐桂林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树全与梁杰容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树全向原告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杰容应当与被告徐树全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徐树全、梁杰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树全、梁杰容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徐桂林对担保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树全、梁杰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树全欠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止为20949.55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每日万分之三点八二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被告徐树全、梁杰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清偿给原告;二、被告徐桂林对被告徐树全欠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87元,由被告徐树全、梁杰容、徐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绍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