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天财与靳玉主、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财,靳玉主,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财。被执行人:靳玉主。被执行人:靳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天财与被执行人靳玉主、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602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靳玉主偿付申请执行人杨天财化肥款63350元及利息,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剩余欠款4335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靳燕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靳玉主、靳燕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靳玉主、靳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已到期的第一次分期履行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02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