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南侧海洋花园31101A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书敏,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阳光海洋花园D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