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凤文申请执行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文,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文,男。被执行人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三原县陂西镇新兴村。被执行人李发孝,男。刘凤文申请执行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标的5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6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