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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凤文申请执行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文,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文,男。被执行人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三原县陂西镇新兴村。被执行人李发孝,男。刘凤文申请执行三原金卓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标的5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6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