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崔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某,女。被执行人:崔某某,又名崔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崔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01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地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92031400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以二次拍卖保留价47.4767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同额债务而接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地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920314005**)作价47.47675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欠款47.47675万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